余XX,男,45歲,2021年4月與瑞通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派遣至樂山市沙灣區承發國有資產經營投資有限公司從事后勤服務工作。2023年1月,承發公司因內部調整,中止與瑞通公司業務合同,余XX可選擇解除勞動關系轉簽至其它公司繼續上班;谝陨显,余XX認為與瑞通公司的勞動合同未到期,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針對以上情況,瑞通公司人事管理人員向余XX提出兩種解決方案:一是同與瑞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與新公司重新簽定勞動合同,保持工作延續;二是退回瑞通公司,由瑞通公司重新為其安排工作。經公司人事管理人員耐心講解分析利弊,余XX同意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