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X,于2013年1月18日進入我公司攀西項目部從事運行維護工作,2021年4月6日因病無法工作,遂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員工休假管理辦法》管理制度規定,該員工可以享受6個月病假,后因病情沒有好轉,病假延長至24個月。
至2023年4月6日,醫療期滿后該員工仍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也無法從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公司按《勞動法》等有關規定與員工協商,最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根據員工申請,考慮到員工本人的身體狀況和實際計算補償金較低的情況,公司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還支付了困難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