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2015年1月1日入職公司并派遣至國家能源集團置業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作。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3月19日期間休產假,醫保共發放生育津貼21621.74元。其中包括98天產假(2022年9月18日—2022年12月19日),60天延長假(2022年12月20日—2023年2月17日),30天哺乳假(2023年2月18日—2023年3月19日),2023年3月20日—3月21日請年休假2天,2023年3月22日提出離職后當日批準同意離職。
2023年5月8日,王XX向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認為生育津貼21621.74元只包含98天產假的部分,要求按照之前每月3160元的工資標準,補發60天延長假的工資6320元,30天哺乳假工資3160元并補發年終獎3000元,共計12480元。
公司認為生育津貼是社保部門核算發放到公司用于支付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公司已經足額發放給了員工本人,且超出員工原本的工資水平。該員工主張的年終獎,屬于用人單位根據經營情況給予員工的福利,對于年終獎發放與否和發放額度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對該員工的主張不予認可。目前仲裁庭審已經結束,等待判決結果。